指南

欧盟负责人:谁需要、谁可以担任、做什么

许多消费品只有在欧盟境内设立的经济经营者负责特定安全任务的情况下,才可投放欧盟市场。本指南说明谁可以担任这一角色、它包含哪些职责、相关信息必须出现在哪里,以及该角色与授权代表、进口商和化妆品负责人有何区别。

“负责人”并不是电商平台发明的新职位名称。它源自《市场监督法规》(EU) 2019/1020 第 4 条,而《通用产品安全法规》(EU) 2023/988 (GPSR) 通过第 16 条,将同一规则延伸到其范围内的消费品。对于从欧盟境外采购的卖家来说,这通常是第一个需要回答的 GPSR 问题。

本指南为一般性信息,旨在帮助您整理该角色及其相关数据,不构成法律意见。适用哪些规则取决于产品、涵盖该产品的立法,以及供应链中各公司的设立地点,因此请查阅下方链接的官方文本,并根据您的实际情况寻求合格专业人士的意见。

欧盟负责人是什么

法规 (EU) 2019/1020 第 4(1) 条规定,属于第 4(5) 条所列立法涵盖的产品,只有在欧盟境内设立的经济经营者负责第 4(3) 条所列任务的情况下,才可投放市场。GPSR 第 16(1) 条将同一原则适用于 GPSR 涵盖的产品:除非有一名在欧盟境内设立的经济经营者负责这些任务,否则不得投放市场,其中对“欧盟协调立法”的提及应理解为对 GPSR 的提及。

这一角色的意义在于可联系性:主管机关需要欧盟境内有一个人能够提交文件并确保纠正措施得到落实。负责人并不取代制造商,制造商仍承担自身的义务,例如 GPSR 第 9 条规定的内部风险分析和技术文件。

“欧盟负责人”、“GPSR 负责人”和“第 4 条所指经营者”都是指同一个角色。法规 (EC) 第 1223/2009 号规定的化妆品负责人属于另一套制度,下文将予以说明。

谁需要欧盟负责人

有两条法律途径会产生这一要求。GPSR 涵盖的消费品适用 GPSR 第 16 条。属于法规 2019/1020 第 4(5) 条所列法规之一的产品,则直接适用第 4 条;合并清单包括低电压指令、EMC 指令、无线电设备指令、RoHS 指令、玩具安全指令和机械指令,个人防护装备法规和燃气具法规,以及由后续修订增列的《电池法规》(EU) 2023/1542 和《关键原材料法案》,即法规 (EU) 2024/1252。

实际上,问题在于制造商的设立地点。在欧盟境内设立的制造商本身就是该经营者,因此无需另行指定。当制造商未在欧盟境内设立时,必须由另一个在欧盟境内设立的经营者担任该角色,而对于线上销售,GPSR 随后要求在报价中直接展示该经营者的信息。

GPSR 不适用于被排除的产品,如食品、饲料、药品和古董(GPSR 第 2(2) 条);化妆品和医疗器械则有各自的指定责任人规则。

  1. 确认该产品是否属于 GPSR 范围内的消费品、是否属于法规 2019/1020 第 4(5) 条所列法案的涵盖范围,或两者兼有。
  2. 查明制造商(即产品上带有其名称或商标的公司)设立于何处。
  3. 如果制造商设立于欧盟境内,则其本身就是该经营者;请确保其信息出现在产品、包装、包裹或随附文件上。
  4. 如果不在欧盟境内,则确定欧盟进口商。如果没有进口商,制造商可以通过书面授权指定一名授权代表。
  5. 只有当上述各方均未在欧盟境内设立时,履约服务提供商才就其处理的产品成为该经营者。
  6. 对于有各自指定责任人的行业制度(如化妆品和医疗器械),请单独处理。

谁可以担任负责人

法规 2019/1020 第 4(2) 条给出了一份封闭的清单,列出四类经营者。GPSR 第 16(1) 条将第 4(2) 条适用于 GPSR 产品,因此两条路径适用同一份清单。该经营者必须始终设立于欧盟境内。

可履行第 4 条任务的经营者
经营者类型何时符合条件法律依据备注
制造商制造商设立于欧盟境内法规 2019/1020 第 4(2)(a) 条无需另行指定;其自身的名称和地址已可识别该经营者
进口商制造商未设立于欧盟境内第 4(2)(b) 条同时承担 GPSR 第 11 条规定的进口商自身义务,包括标明自己的信息
授权代表持有制造商的书面授权,履行第 4(3) 条规定的任务第 4(2)(c) 条;第 5 条必须应要求提供授权书副本,并具备履行任务所需的适当手段
履约服务提供商设立于欧盟境内,且在上述各行所列经营者均未设立于欧盟境内时,就其处理的产品承担第 4(2)(d) 条最后的备选;仅涵盖其处理的产品

负责人必须做什么

法规 2019/1020 第 4(3) 条规定了核心任务。根据 GPSR,第 16(2) 条增加了监测义务,第 20(4) 条则规定,当制造商未设立于欧盟境内时,负责人在事故报告中承担一定职责。

对于不属于 CE 标志立法涵盖范围的一般消费品,GPSR 不要求出具欧盟符合性声明,因此也无需保存声明。真正重要的文件是 GPSR 第 9(2) 条规定的制造商技术文件,该文件必须在产品投放市场后保存 10 年,以备查阅。

  • 如果适用的法规要求出具欧盟符合性声明(或性能声明)及技术文件:核实它们已编制完成,在规定期限内保存声明以供主管机关查阅,并确保技术文件可应要求提供(第 4(3)(a) 条)。
  • 应有理由的要求,以主管机关易于理解的语言,向市场监督机构提供证明符合性所需的全部信息和文件(第 4(3)(b) 条)。
  • 当有理由认为产品存在风险时,告知主管机关(第 4(3)(c) 条)。
  • 与主管机关合作,包括确保立即采取纠正措施,以补救不合规情形或降低风险(第 4(3)(d) 条)。
  • 对于 GPSR 产品:定期检查产品是否与技术文件相符,是否符合 GPSR 第 9(5)–(7) 条关于标识、联系方式和说明的要求,并应要求提供这些检查的书面证据(GPSR 第 16(2) 条)。
  • 当制造商未设立于欧盟境内时:确保由该产品引发的事故通过 Safety Business Gateway 进行通报(GPSR 第 20(4) 条)。

负责人的信息必须出现在何处

负责人的身份信息必须随产品一同提供,在远程销售中还须出现在报价中。针对实体产品的规则允许您在多个位置中任选其一,这对小件商品或无零售包装销售的产品很有帮助。

负责人信息的位置
位置应标明的内容法律依据备注
产品、包装、包裹或随附文件名称、注册商号或商标,以及包括邮寄地址在内的联系方式法规 2019/1020 第 4(4) 条所列位置中任选其一即可
产品、包装、包裹或随附文件(GPSR 产品)名称、注册商号或商标,以及包括邮寄地址和电子地址在内的联系方式GPSR 第 16(3) 条GPSR 增加了电子地址的要求
在线报价或其他远程销售负责人的名称、邮寄地址和电子地址GPSR 第 19(b) 条制造商未设立于欧盟境内时必须提供
在线市场商品列表与第 19 条相同的信息GPSR 第 22(9) 条市场平台必须为经营者提供用于提交这些信息的界面

负责人、授权代表、进口商与化妆品责任人(Responsible Person)的区别

这些角色之间存在重叠,所以才常常被混淆。授权代表是承担负责人角色的方式之一,进口商可以同时是负责人和进口商,而化妆品责任人(Responsible Person)则是另一套制度,承担的产品层面的义务重得多。同一家公司可以兼任其中几种角色,但每种角色都有各自的法律依据和各自的检查要求。

欧盟代表角色对比
角色法律依据主体核心义务标明的信息
欧盟负责人法规 2019/1020 第 4 条;GPSR 第 16 条设立于欧盟的制造商、进口商、授权代表或履约服务提供商第 4(3) 条规定的任务;根据 GPSR,另须定期检查并留存书面证据产品、包装、包裹或随附文件;制造商位于欧盟境外时,还须在在线报价中标明
授权代表GPSR 第 10 条;法规 2019/1020 第 4(2)(c) 条;行业法案持有制造商书面授权的任何人授权书中约定的任务;根据 GPSR,至少包括向主管机关提供文件、告知制造商、通过 Safety Business Gateway 发出通报以及配合合作授权书使其成为负责人的,同该行所述
进口商GPSR 第 11 条将来自第三国的产品投放市场的欧盟经营者核查制造商根据第 9 条承担的义务,将技术文件副本保存 10 年,处理投诉其自身的名称、商号或商标、邮寄地址和电子地址,标注于产品、包装或随附文件上
化妆品责任人(Responsible Person)法规 (EC) 1223/2009 第 4 条一名指定的欧盟人员:制造商、进口商或经书面授权的人员产品合规、安全评估、产品信息档案、投放市场前的 CPNP 通报标签上的名称和地址(第 19(1)(a) 条)
医疗器械授权代表法规 (EU) 2017/745 第 11 条由非欧盟制造商指定的唯一授权代表MDR 规定的监管任务;根据第 15 条另设一名负责监管合规的人员按 MDR 的规定

如何指定负责人

现有的欧盟进口商依法可以承担该角色,但您仍需商定各自的职责分工。如果没有欧盟进口商,制造商通常会指定一名授权代表。无论哪种方式,该经营者都需要制造商提供以下文件和信息:

  • GPSR 第 9(2) 条规定的技术文件:产品描述、基本安全特性,以及(在适当情况下)风险分析、测试报告和所适用的标准。
  • 欧盟符合性声明(如果产品所适用的法规要求出具)。
  • 产品标识——类型、批次或序列号方案——以及它们在产品上的位置。
  • 各成员国所要求语言的说明和安全信息。
  • 显示制造商和负责人信息的标签与包装设计稿。
  • 安全问题、投诉和事故的沟通渠道,使制造商能让负责人随时了解情况(GPSR 第 9(10) 条)。
  1. 决定由哪个经营者担任:欧盟制造商、进口商、授权代表,或者——仅作为最后的备选——履约服务提供商。
  2. 对于授权代表,签署一份书面授权书,至少涵盖第 4(3) 条规定的任务,对于 GPSR 产品,还应涵盖第 16(2) 条规定的检查和事故通报安排。
  3. 移交技术文件和上述其他材料,并商定产品变更时如何共享更新内容。
  4. 商定针对主管机关有理由的要求的响应流程,包括由谁答复以及使用哪些语言。
  5. 将负责人的名称、邮寄地址和电子地址添加到产品、包装、包裹或随附文件上;制造商未设立于欧盟境内时,还要添加到在线报价中。
  6. 安排 GPSR 第 16(2) 条要求的定期检查,并留存每次检查的书面证据。
  7. 每当产品、供应商或进口商发生变化时,重新审查这一安排。

在线市场对卖家的期望

GPSR 第 22 条为在线市场规定了其自身的义务。它们必须设计好界面,使经营者能够提供第 19 条要求的信息——包括制造商未设立于欧盟境内时的负责人信息——并使这些信息在商品列表上展示或易于获取(第 22(9) 条)。它们还必须为经营者提供自我声明合规的机制(第 22(10)(b) 条)。

对于主管机关下达的下架商品列表、禁止访问或显示警告的命令,市场平台必须在 2 个工作日内执行;对于产品安全通知,须在 3 个工作日内处理;对于在事先警告后仍频繁提供不合规产品的经营者,须予以暂停——因此,信息缺失或前后不一致都可能导致商品列表被下架。

各市场平台的字段名称、验证规则和必填值各不相同,并且会随时间变化,因此请查阅各平台当前的卖家文档,并在所有地方填写相同的、经过核实的信息。市场平台自身的义务并不会使其成为您的负责人。

常见错误

卖家在设置该角色时,这些问题反复出现:

  • 标明了负责人,却遗漏了制造商自己的名称、邮寄地址和电子地址,而 GPSR 第 19(a) 条仍要求在报价中提供这些信息。
  • 在存在欧盟进口商或授权代表的情况下,仍指定履约服务提供商——只有当欧盟境内没有其他经营者时,才适用履约服务提供商这一路径。
  • 依赖没有书面授权书的授权代表,或授权书未涵盖第 4(3) 条所规定任务的授权代表。
  • 对于 GPSR 产品,只提供邮寄地址,而第 16(3) 条和第 19(b) 条同时要求提供电子地址。
  • 只把这些信息放在在线商品列表中,而没有放在产品、包装、包裹或随附文件上。
  • 更换了负责人,却没有更新商品列表、标签设计稿以及用于生成它们的源记录。

负责人检查清单

在向欧盟消费者上架产品之前,请确认您已经:

  • 确定适用的制度——GPSR、第 4(5) 条所列法案或某一行业制度——以及制造商设立于何处。
  • 确定了履行第 4 条任务的经营者;如果是授权代表,则已取得签署的书面授权书。
  • 记录了该经营者的名称、注册商号或商标、邮寄地址和电子地址。
  • 在产品、包装、包裹或随附文件上标明了这些信息。
  • 制造商未设立于欧盟境内时,在标明制造商自身信息的同时,已将这些信息添加到在线报价中。
  • 已向该经营者提供技术文件,并在要求时提供欧盟符合性声明。
  • 商定了如何处理主管机关的请求和 Safety Business Gateway 通报,以及第 16(2) 条所要求检查的证据存放在何处。

大规模保持负责人数据的一致性

面对众多供应商,难点在于数据管理:每位负责人只记录一次,正确复用,并在欧盟制造商本身担任该角色时省去另行填写的信息。

Doc2Shelf 会提取供应商 PDF 中的制造商、进口商和负责人联系信息,起草供审核的 GPSR 信息块,并在发布之前将缺失的信息标记为占位符。Doc2Shelf 不是负责人或授权代表服务,也不能充当您的欧盟经营者;它帮助您整理和审核该经营者及商品列表所需的数据。

常见问题解答

欧盟负责人与授权代表是一回事吗?
不完全是。持有制造商书面授权书的授权代表,是根据法规 2019/1020 第 4(2) 条可担任负责人的四类经营者之一。欧盟制造商、进口商,或者——作为最后的备选——履约服务提供商,也可以担任该角色。
如果制造商在欧盟境内,我还需要负责人吗?
设立于欧盟境内的制造商本身就是负责履行第 4 条任务的经营者,因此无需另行指定。只有当制造商未设立于欧盟境内时,才需要在在线报价中另行提供负责人信息。
履约服务提供商可以担任我的负责人吗?
仅限于其处理的产品,并且只有在该产品没有设立于欧盟境内的制造商、进口商或授权代表时才可以(法规 2019/1020 第 4(2)(d) 条)。
负责人必须出现在在线商品列表中吗?
根据 GPSR 第 19(b) 条,当制造商未设立于欧盟境内时,在线报价必须标明负责人的名称、邮寄地址和电子地址。在第 19 条涵盖的所有情形下,报价中都必须提供制造商自身的信息。
负责人需要提供电子邮件地址吗?
对于 GPSR 产品,第 16(3) 条要求在产品或其包装、包裹或随附文件上提供联系方式,包括邮寄地址和电子地址。仅就法规 2019/1020 第 4(4) 条而言,只提到包括邮寄地址在内的联系方式。
化妆品责任人(Responsible Person)是同一个角色吗?
不是。法规 (EC) No 1223/2009 第 4 条规定的化妆品责任人(Responsible Person)是一名指定的欧盟人员,负责确保产品合规、持有产品信息档案,并通过 CPNP 对产品进行通报。它有自己的规则,并会标注在化妆品标签上。
Doc2Shelf 可以充当我们的欧盟负责人吗?
不可以。Doc2Shelf 不是负责人或授权代表服务。它从供应商文档中提取联系和安全数据,并将其整理为可供审核的草稿;该经营者角色必须由设立于欧盟的公司担任。

官方来源

本指南所引用的主要法律文本和官方指引。

本指南仅为一般性信息,不构成法律意见。具体要求取决于产品和目标市场;请查阅官方文本,并根据您的实际情况咨询合格的专业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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