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南
CE 标志:含义、哪些产品需要加贴以及如何办理
CE 标志是制造商作出的声明,表明产品符合适用于它的所有欧盟协调立法。本指南说明该标志代表什么、不代表什么,哪些立法要求加贴 CE 标志,以及从确定适用规则到加贴标志的整个流程。
CE 标志出现在手机充电器、玩具、机械、防护手套以及在欧洲经济区销售的成千上万种其他产品上。它既不是质量标签,也不是欧盟颁发的证书。它是制造商作出的声明,表明产品符合规定加贴 CE 标志的具体欧盟立法的要求,并有合格评定和主管机关可以要求查阅的技术文件作为支撑。
本指南为一般性信息,不构成法律意见。每项法规都有各自的适用范围、基本要求和合格评定程序,因此请务必查阅适用于您产品的立法的现行文本,并在产品分类或程序不明确时寻求合格专业人士的意见。
CE 标志的含义——以及它不代表什么
第 765/2008 号法规 (EC) 第 30 条规定了一般原则。CE 标志只能由制造商或其授权代表加贴,且只能加贴在特定欧盟协调立法规定应加贴该标志的产品上,不得加贴在任何其他产品上。制造商加贴该标志,即表示对产品符合规定该标志的立法的所有适用要求承担责任。它也是证明产品符合该立法的唯一标志。
人们通常认为这两个字母代表法语“Conformité Européenne”,但立法是通过标志的功能及其图形形式来界定它的,而不是通过某个缩写。其形状和比例由第 765/2008 号法规附件 II 规定。外观相似但含义不同的标识——常被提起的“China Export”说法就是造成混淆的一个例子——并不证明任何事项,而且可能就 CE 标志的含义或形式误导第三方的标识是被禁止的。
CE 标志不是质量标志或原产地标志,也不意味着欧盟主管机关已对产品进行了测试或批准。
哪些产品需要加贴 CE 标志
只有属于规定加贴 CE 标志的欧盟法规所涵盖的产品才需要加贴。一种产品可能同时适用多项法规——例如,带无线功能的智能玩具可能同时适用玩具、无线电设备和 RoHS 规则——此时一个 CE 标志即涵盖所有这些法规。“通常需要公告机构吗?”一栏仅作简化的参考;具体以各法规的合格评定附件为准。
| 法规 | 编号 | 典型产品 | 通常需要公告机构吗? |
|---|---|---|---|
| 低电压指令 | 2014/35/EU | 电压范围在该法规限值内的市电供电电气设备 | 否——内部生产控制 |
| 电磁兼容指令 | 2014/30/EU | 会产生干扰或易受干扰影响的电气和电子设备 | 可选——自我评估或欧盟型式检验 |
| 无线电设备指令 | 2014/53/EU | Wi-Fi、蓝牙及其他无线设备 | 视情况而定——未完整适用协调标准时需要 |
| RoHS 指令 | 2011/65/EU | 电气和电子设备(有害物质限值) | 否——内部生产控制 |
| 机械法规 | (EU) 2023/1230 | 机械及相关产品;自 2027年1月20日起适用,取代第 2006/42/EC 号指令 | 附件 I 所列类别需要,视类别和所适用的标准而定 |
| 玩具安全指令 | 2009/48/EC | 设计或拟供 14 岁以下儿童玩耍的产品 | 主要在缺少协调标准或未完整适用协调标准时需要 |
| 个人防护装备法规 | (EU) 2016/425 | 手套、头盔、高可视性服装、呼吸防护装备 | II 类和 III 类个人防护装备需要 |
| 燃气具法规 | (EU) 2016/426 | 燃烧气体燃料的器具及其配件 | 是 |
| 压力设备指令 | 2014/68/EU | 超过规定压力限值的容器、管道和安全附件 | 视危险类别而定 |
| ATEX 指令 | 2014/34/EU | 用于潜在爆炸性环境的设备 | 视设备组别和类别而定 |
| 电梯指令 | 2014/33/EU | 电梯和电梯安全部件 | 是 |
| 测量仪器指令 | 2014/32/EU | 公用事业计量表、燃料加注设备及其他列明的仪器 | 通常需要——视仪器和模块而定 |
| 医疗器械法规 | (EU) 2017/745 | 医疗器械及其附件 | 是,但许多 I 类器械除外 |
| 建筑产品法规 | (EU) 2024/3110 | 适用协调技术规范的建筑产品 | 视该产品适用的评定体系而定 |
| 可持续产品生态设计法规 | (EU) 2024/1781 | 属于 ESPR 授权法案涵盖范围的产品组 | 由各授权法案规定 |
自我声明还是公告机构:关于“CE 认证”的误解
许多买家会向供应商索要“CE 证书”,许多人也会搜索“CE 认证”。这两个说法都没有准确描述该体系的运作方式。CE 标志原则上是一种自我声明:制造商评估产品、汇集证据、起草欧盟符合性声明并加贴标志。对于很大一部分日常产品——例如低电压、EMC 和 RoHS 指令下的许多消费类电子产品——这就是全部程序,无需第三方参与。
对于风险较高的产品,法规要求由独立的合格评定机构(称为公告机构)参与。公告机构可以审查设计并签发欧盟型式检验证书、批准制造商的质量体系,或对产品进行验证。公告机构由欧盟成员国针对特定法规和任务指定,欧盟委员会的 NANDO 数据库列出了每个机构及其四位数识别号和被通告的任务。
实验室检测报告是证据,而不是 CE 证书;即使有公告机构参与,符合性声明仍由制造商签署。当供应商发来“CE 证书”时,请同时索要已签署的欧盟符合性声明。
如何为产品加贴 CE 标志:步骤
欧盟委员会为制造商描述了一套六步程序。作为实际操作顺序:
- 对照产品的功能、供电方式、预期使用者以及无线电模块等特征,逐一核对各候选法规的适用范围和排除条款,确定所有适用的法规。
- 确定基本要求以及涵盖这些要求的协调标准,并准确记录您全部或部分适用的标准及其版本。
- 从法规允许的模块中选择合格评定程序,并判断内部生产控制是否足够,还是必须有公告机构参与。
- 如有需要,使用 NANDO 查找适用于该法规和模块的公告机构,并商定其检验、审核或产品检查的范围。
- 对产品进行测试并汇编技术文件,包括风险分析和测试报告。
- 起草并签署欧盟符合性声明。按照范本结构,使用一份涵盖所有适用法规的声明,并与技术文件一并保存。
- 在产品投放市场之前加贴 CE 标志;如果公告机构参与了生产控制阶段,则在标志之后附上公告机构的识别号。
- 当产品、其组件、标准或立法发生变化时重新评估,并在规定期限内保存相关文件。
合格评定模块 A 至 H
第 768/2008/EC 号决定规定了各行业法规所依据的合格评定模块。每项法规会选择哪些模块可用于哪些产品,因此该表说明的是基本构成要素,而非您的产品必须使用哪个模块。模块 B 总是与 C、D、E 或 F 组合使用。
| 模块 | 名称 | 具体内容 | 公告机构的作用 |
|---|---|---|---|
| A | 内部生产控制 | 制造商编制技术文件、控制生产、加贴 CE 标志、签署符合性声明 | 无 |
| A1 / A2 | 内部生产控制加监督下的测试或检查 | 同 A,另加规定的产品测试 (A1) 或随机间隔检查 (A2) | 由经认可的内部机构或公告机构进行测试或检查 |
| B | 欧盟型式检验 | 审查技术设计并签发欧盟型式检验证书 | 检验型式;与 C、D、E 或 F 组合使用 |
| C | 基于内部生产控制的型式合格 | 制造商确保生产与已检验的型式一致 | C 无;C1 和 C2 增加监督下的测试或检查 |
| D | 基于生产过程质量保证的型式合格 | 用于生产、检验和测试的经批准的质量体系 | 批准并监督质量体系 |
| E | 基于产品质量保证的型式合格 | 用于最终检验和测试的经批准的质量体系 | 批准并监督质量体系 |
| F | 基于产品验证的型式合格 | 对产品进行检验和测试,以确认其符合型式 | 检验和测试产品 |
| G | 基于单件验证的合格 | 对每一单件逐一验证 | 验证每一单件 |
| H / H1 | 基于全面质量保证的合格 | 涵盖设计、生产和测试的经批准的质量体系;H1 增加设计检验 | 批准并监督完整的质量体系 |
技术文件:档案中应包含哪些内容
技术文件是 CE 标志背后的证据。根据第 768/2008/EC 号决定中的范本,技术文件必须能够用于评估产品的符合性,并且必须包含充分的风险分析和评估。在适用的情况下,至少包含:
- 产品的总体说明,包括所涵盖的型号或变型。
- 概念设计和制造图纸,以及组件、部件、电路等的示意图。
- 理解上述图纸和产品运行所需的说明和解释。
- 全部或部分适用的协调标准或其他技术规范的清单;未适用协调标准时,为满足基本要求而采用的解决方案的说明;对于部分适用的标准,还应说明适用了哪些部分。
- 已进行的设计计算结果和已开展的检验结果。
- 测试报告。
欧盟符合性声明与记录保存
欧盟符合性声明是经签署的文件,制造商在其中声明产品符合所列的立法和标准。如果适用多项法规,第 768/2008/EC 号决定要求使用一份涵盖所有法规的声明,并标明每项法规及其公布参考信息,而不是每项指令各出一份声明。声明必须保持最新,并翻译成产品投放市场或提供所在成员国要求的一种或多种语言。
范本模块要求制造商在产品投放市场后 10 年内,将声明与技术文件一并保存。各行业法规对这一期限有所转化规定,因此请以适用的法规为准。有关逐项内容和可填写的模板,请参阅我们的欧盟符合性声明模板指南。
加贴 CE 标志:尺寸、位置和公告机构编号
大多数法规的加贴规则相同,但个别法规另有规定时除外,因此在最终确定图稿和铭牌之前,请先查阅相应法规。
| 规则 | 实际含义 |
|---|---|
| 形状和比例 | 使用官方的分格图样;放大或缩小时保持比例 |
| 最小高度 | 至少 5 毫米高,除非具体立法规定了其他尺寸 |
| 清晰可见、易于辨认、不可磨灭 | 须经受得住正常使用和清洁;容易脱落的贴纸存在风险 |
| 位置 | 加贴在产品或其铭牌上;仅在产品性质不允许时,才加贴在包装和随附文件上 |
| 时间 | 在产品投放市场之前加贴 |
| 公告机构编号 | 当公告机构参与生产控制阶段时,附在 CE 标志之后 |
| 加贴人 | 仅限制造商或其授权代表 |
| 其他标志 | 只要不妨碍 CE 标志的可见性、可辨认性或含义,即允许使用 |
不得加贴 CE 标志的产品
由于第 765/2008 号法规第 30(2) 条将 CE 标志限定于其立法规定应加贴该标志的产品,在其他任何产品上加贴本身就构成违规。常见的例子是仅适用《通用产品安全法规》(EU) 2023/988 的一般消费品,例如非电气家具、服装、炊具或珠宝。拥有自身欧盟监管制度且不使用 CE 标志的产品,例如化妆品和食品,同样不得加贴。
对于仅适用 GPSR 的产品,GPSR 并不要求提供欧盟符合性声明或加贴 CE 标志。制造商需自行进行内部风险分析、编制技术文件并保存 10 年,并确保产品带有标识、制造商信息,以及适用于该产品的说明和安全信息。当制造商未在欧盟境内设立时,还需要一名欧盟境内的负责人。
进口商、分销商和线上卖家的检查事项
进口商和分销商不加贴 CE 标志,也不签署声明,但不得提供不合规的产品。各行业法规规定了他们必须核实的事项;实际操作中,入库或商品列表审核通常包括:
- CE 标志存在、形式正确、高度至少 5 毫米,且在程序涉及公告机构时其后附有公告机构编号。
- 存在已签署的欧盟符合性声明,其中写明确切的型号,并列出适用于该产品的法规和标准版本。
- 制造商能够应主管机关要求提供技术文件。
- 产品带有型号、批次或序列号以及制造商的名称和邮寄地址,法规有要求时还应带有进口商信息。
- 按销售所在成员国要求的语言提供说明和安全信息。
- 对于法规 (EU) 2019/1020 第 4 条所列的法规,在产品、其包装、包裹或随附文件上标明在欧盟境内设立的经济经营者。
- 面向消费者的线上报价展示制造商、制造商未在欧盟境内设立时的欧盟境内负责人、产品标识,以及适用于该产品的警告或安全信息。
大规模管理 CE 标志与大不列颠地区的要求
对于需要核查众多供应商文档的团队,Doc2Shelf 可从供应商 PDF 中提取标识、制造商信息和标准引用,生成可供审核的声明草稿,并将缺失的事实标记为 [REQUIRED: …] 占位符。它不评估符合性、不测试产品,也不对产品进行认证;声明和标志仍由制造商负责。
大不列颠仍接受大多数产品法规下的 CE 标志:自 2024年10月1日起生效的《2024年产品安全与计量等(修正)条例》(SI 2024/696) 取消了承认 CE 标志的截止日期。UKCA 标志仍是一种替代选择,医疗器械和建筑产品等部分行业有各自的规定,而北爱尔兰则依据《温莎框架》适用欧盟规则。我们的 UKCA 与 CE 标志对比指南涵盖了详细内容。
常见问题解答
- CE 标志意味着什么?
- 这意味着制造商在进行必要的合格评定后,声明产品符合所有规定加贴 CE 标志且适用于该产品的欧盟协调立法。它不是质量标志、原产地标志,也不是欧盟的批准。
- 真的有“CE 证书”这种东西吗?
- 作为官方文件类型并不存在。制造商签发的是欧盟符合性声明。对于某些产品,公告机构还会签发证书,例如欧盟型式检验证书,声明随后会引用该证书。实验室检测报告是辅助证据,而不是 CE 证书。
- CE 标志是否总是需要公告机构?
- 不是。许多产品可以采用内部生产控制(模块 A),由制造商自行完成评估。只有在适用法规要求时才需要公告机构,例如某些产品类别,或未完整适用协调标准时。
- CE 标志必须多大?
- 至少 5 毫米高,除非具体立法规定了其他尺寸;须采用官方比例,并在产品或其铭牌上清晰可见、易于辨认、不可磨灭。
- 可以为了让客户放心,在产品上加贴 CE 标志吗?
- 不可以。CE 标志只能加贴在欧盟立法规定应加贴该标志的产品上。把它加贴在仅适用 GPSR 的产品(如非电气家具或服装)上具有误导性,是不允许的。
- 谁可以加贴 CE 标志?
- 仅限制造商或其授权代表。以自己的名称或商标销售产品,或以可能影响合规性的方式改动产品的进口商或分销商,可能需要承担制造商的义务。
- CE 文件需要保存多久?
- 根据范本规定,符合性声明和技术文件须在产品投放市场后保存 10 年。请以适用于您产品的法规所规定的期限为准。
- 英国接受 CE 标志吗?
- 大不列颠对大多数产品法规承认 CE 标志,且没有截止日期,但医疗器械等行业例外。北爱尔兰要求加贴 CE 标志;如果由英国机构进行了强制性的第三方评定,则要求 CE 加 UKNI 标志。
官方来源
本指南所引用的主要法律文本和官方指引。
- 法规 (EC) No 765/2008 — 认可与 CE 标志原则 (EUR-Lex)
- 第 768/2008/EC 号决定——产品上市通用框架(EUR-Lex)
- 《欧盟产品规则实施蓝色指南》2022 年版(EUR-Lex)
- CE 标志 — 制造商的步骤 (欧盟委员会)
- 公告机构与 NANDO 数据库 (欧盟委员会)
- 低电压指令 — 指令 2014/35/EU (EUR-Lex)
- 电磁兼容 (EMC) 指令 — 指令 2014/30/EU (EUR-Lex)
- 无线电设备指令 — 指令 2014/53/EU (EUR-Lex)
- RoHS 指令 — 指令 2011/65/EU (EUR-Lex)
- 机械法规 — 法规 (EU) 2023/1230 (EUR-Lex)
- 玩具安全指令 — 指令 2009/48/EC (EUR-Lex)
- 个人防护装备法规 — 法规 (EU) 2016/425 (EUR-Lex)
- 《市场监督法规》——欧盟法规 (EU) 2019/1020(EUR-Lex)
- 《通用产品安全法规》——欧盟法规 (EU) 2023/988(EUR-Lex)
- 《2024 年产品安全与计量等(修订)条例》— SI 2024/696 (legislation.gov.uk)
本指南仅为一般性信息,不构成法律意见。具体要求取决于产品和目标市场;请查阅官方文本,并根据您的实际情况咨询合格的专业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