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南

线上卖家的 GPSR 要求

欧盟《通用产品安全法规》自 2024年12月13日起适用,规定了向欧盟消费者在线销售产品时,商品列表必须展示的内容。本指南概述这些列表信息,并提供实用的检查清单。

《通用产品安全法规》——欧盟法规 (EU) 2023/988,通常简称 GPSR——取代了《通用产品安全指令》,对消费品的欧盟产品安全规则进行了现代化改造,并对网店和平台等远程销售规定了具体义务。

本指南为一般性信息,旨在帮助您整理产品数据,不构成法律意见。GPSR 是否适用以及如何适用,取决于产品、您在供应链中的角色,以及可能涵盖该产品的其他欧盟法规,因此请查阅官方文本,并根据您的实际情况咨询合格的专业人士。

GPSR 涵盖的对象和产品

GPSR 适用于在欧盟市场上投放或提供的消费品,包括欧盟境外企业向欧盟消费者在线销售的产品。它起到兜底安全网的作用:如果其他欧盟法规对某一产品规定了具体的安全要求,则这些规则就其涵盖的方面优先适用,GPSR 适用于其余方面。

义务因角色而异。制造商、进口商、分销商和在线平台各自承担不同的责任,而线上卖家根据产品的采购和销售方式,可能同时担任其中一种或多种角色。

线上商品列表所需的信息

对于远程销售,GPSR 第 19 条要求报价清晰、醒目地展示某些信息。概括而言,商品列表应包含:

  • 制造商的名称、注册商号或注册商标,以及邮寄地址和电子地址。
  • 如果制造商未在欧盟境内设立:欧盟境内负责人的名称、邮寄地址和电子地址。
  • 用于识别产品的信息,包括图片、产品类型和任何其他产品标识。
  • 须附在产品上或随产品提供的任何警告或安全信息,并使用销售所在成员国消费者易于理解的语言。

欧盟境内的负责人

受 GPSR 约束的产品,只有在欧盟境内设立了负责某些安全任务的经济经营者时,才能投放欧盟市场,具体参照《市场监督法规》(EU) 2019/1020 第 4 条的规定。这个经营者可以是已在欧盟设立的制造商本身、进口商、授权代表或履约服务提供商。

对于从非欧盟制造商处采购的卖家来说,确定负责人并在每个相关商品列表上保持其信息最新,往往是 GPSR 中工作量最大的部分。

产品标识与可追溯性

GPSR 要求产品带有类型、批次或序列号等标识,并在产品、包装或随附文件上提供制造商的联系方式(如适用)。这些标识应与商品列表上显示的内容一致,以便消费者和主管机关将线上报价与实物产品对应起来。

实用的 GPSR 商品列表检查清单

在发布面向欧盟市场的商品列表之前,请检查是否已完成以下事项:

  • 确认该产品是否属于 GPSR 范围内的消费品,以及还适用哪些其他欧盟产品规则。
  • 记录制造商的名称、邮寄地址和电子地址。
  • 当制造商未在欧盟境内设立时,确定欧盟负责人并记录其信息。
  • 添加与产品和包装一致的产品图片、类型和标识(如型号、批次或 GTIN)。
  • 附上适用于该产品的警告和安全信息,并按各目标市场的要求进行翻译。
  • 保留支持您所发布信息的供应商文档,并建立在信息变更时更新商品列表的流程。

在整个目录中管理 GPSR 信息

GPSR 所要求的大部分信息,已经存在于供应商文档中——数据表、标签、说明书和声明。难点在于为数百个产品一致地收集这些信息,并使其在各个店铺和平台之间保持同步。

Doc2Shelf 从供应商 PDF 中提取制造商信息、产品标识和警告文字,并为每个商品列表起草 GPSR 信息块,在制造商未在欧盟境内设立时包括负责人信息。在发布任何内容之前,由人审核适用的字段;Doc2Shelf 不评估产品是否安全或合规。

第 19 条商品列表要素详解

GPSR 第 19 条列出了在线或其他远程销售报价必须“清晰、醒目”地标明的最低限度信息。通过第 22(9) 条,同样的四项内容也适用于在线市场上的报价。下表将它们拆分为目录团队需要收集的具体数据点;示例值均为占位符。

第 19 条同样适用于受 CE 标志立法涵盖的消费品:对于这类产品,GPSR 的一般安全要求在行业法律已涵盖的风险方面退居次位,但远程销售信息、事故报告和召回规则仍然适用。

GPSR 第 19 条信息逐项说明
要素应标明的内容示例备注
制造商身份——第 19(a) 条名称、注册商号或注册商标Example Manufacturing Ltd无论制造商是否在欧盟境内,第 19 条规定的每个报价中都必须提供
制造商联系方式——第 19(a) 条可联系到制造商的邮寄地址和电子地址1 Example Road, Example City;safety@example.com邮寄地址和电子地址均需提供
负责人——第 19(b) 条欧盟负责人的名称、邮寄地址和电子地址Example EU Representative GmbH、地址、电子邮件仅在制造商未设立于欧盟境内时
产品图片——第 19(c) 条产品的图片商品列表主图应显示实际供应的产品,而不是其他变体
类型和标识——第 19(c) 条产品类型和任何其他产品标识型号 EX-200;批次或序列号格式;GTIN应与产品上的类型、批次或序列号一致(第 9(5) 条)
警告和安全信息——第 19(d) 条必须标注在产品、包装或随附文件上的警告或安全信息玩具上的年龄警告如适用;使用成员国确定的、消费者易于理解的语言

按卖家角色划分的 GPSR 义务

线上卖家可以是制造商、进口商、分销商,或同时是其中几种。GPSR 第 13 条还规定,任何以自己的名称或商标投放产品、或对产品进行实质性修改的人,都将成为承担第 9 条全部义务的制造商——这对自有品牌卖家尤为重要。

按经济经营者角色划分的主要 GPSR 义务
角色主要条款主要义务对商品列表意味着什么
制造商第 9 条、第 20 条内部风险分析、技术文件保存 10 年、标识、联系方式、说明、投诉渠道、事故通报提供第 19 条各要素背后的数据
进口商第 11 条核查制造商在第 9(2)、(5) 和 (6) 条下的义务;标明自己的名称和地址;将技术文件副本保存 10 年不得遮盖制造商的信息;通常兼任负责人
分销商第 12 条在提供产品之前,核实标识、制造商和进口商信息以及说明不应上架缺少所需信息的产品
在线市场第 22 条联络点、提供第 19 条信息的界面、在 2 个工作日内执行命令、在 3 个工作日内处理通知可以要求将信息作为结构化的商品列表数据提供,并在警告后暂停屡犯者
负责人第 16 条;法规 2019/1020 第 4 条主管机关的请求、风险信息、合作、对照技术文件的定期检查制造商未设立于欧盟境内时,在报价中标明

技术文件与内部风险分析

在将产品投放市场之前,制造商必须进行内部风险分析并编制技术文件(GPSR 第 9(2) 条)。对于不受 CE 标志立法涵盖的一般消费品,GPSR 不要求出具欧盟符合性声明或加贴 CE 标志;技术文件才是核心记录。

文件至少应包含产品的总体描述及其与安全相关的基本特征。在适当情况下,还应包含对可能风险的分析和所采取的解决方案(包括测试报告),以及所适用的欧洲标准或其他要素的清单,并注明仅部分适用的标准。

  • 技术文件:保持最新,并在产品投放市场后 10 年内可供市场监督机构查阅(第 9(3) 条);进口商在同一期限内保存一份副本(第 11(6) 条)。
  • 有关风险、投诉和纠正措施的信息:可在 10 年内提交(第 15(4) 条)。
  • 供应链可追溯性——谁向您供货、您向谁供货:可在 6 年内提交(第 15(5) 条)。
  • 内部投诉、召回和纠正措施登记册:其中的个人数据仅在必要期间内保存,且最长不超过录入后 5 年(第 9(12)–(13) 条)。

事故、危险产品与召回

当产品造成事故(即导致死亡或对健康和安全造成严重不利影响的事件)时,制造商必须确保通过 Safety Business Gateway 向事故发生地成员国的主管机关毫不延迟地通报(第 20 条)。进口商和分销商应告知制造商;当制造商未设立于欧盟境内时,由负责人确保完成通报。如果产品存在危险,制造商还必须采取纠正措施、告知消费者,并通过 Safety Business Gateway 通知主管机关(第 9(8) 条)。

在召回中,对于可识别的受影响消费者,必须利用已掌握的客户数据直接通知;否则,召回信息必须广泛传播(第 35 条)。补救措施必须有效、免费且及时,通常由消费者从至少两种方式中选择:维修、更换,或退款(金额不低于所付价格)(第 37 条)。

书面召回通知必须包含第 36(2) 条规定的要素,并使用每个相关成员国的语言。欧盟委员会还在实施条例 (EU) 2024/1435 中通过了召回通知模板;请查阅现行文本和指引,确认您是否必须使用其确切格式——无论如何,第 36(2) 条规定的要素都是必需的。

  • 标题“产品安全召回”(Product safety recall)。
  • 清晰的产品描述:图片、名称和品牌;批次或序列号及其所在位置;以及(如有)销售的时间、地点和销售者。
  • 对危害的清晰描述,避免使用会降低风险感知的措辞,例如“自愿”或“预防性”。
  • 消费者应采取的行动,包括立即停止使用该产品的指示。
  • 可采取的补救措施。
  • 免费电话号码或交互式在线服务。
  • 在适当情况下,鼓励分享该信息。

2026 年 5 月的修订:紧急程序

法规 (EU) 2024/2748 修订了 GPSR,自 2026 年 5 月 29 日起生效,新增了第 IIa 章(第 8a 至 8c 条),规定了针对“危机相关货物”的紧急程序。只有根据法规 (EU) 2024/2747 启动内部市场紧急状态时,这些条款才会产生实际效力。

对于日常的线上销售,该修订不会改变第 19 条规定的商品列表信息。如果您销售的货物可能在已宣布的紧急状态期间被认定为危机相关货物,则该修订与您有关,此时您应关注该框架下欧盟委员会的措施。

关于市场平台的一般性说明

由于第 22(9) 条要求在线市场让经营者提供第 19 条规定的信息,在创建或编辑商品列表时,您应预期会被要求提供制造商、负责人和安全数据。这些数据如何收集——例如作为可重复使用的联系人记录,或作为商品列表属性——以及哪些值为必填,各市场平台之间存在差异,并且可能随时间变化。

不要依赖任何一个市场平台的字段标签,而应为每个产品保留一份经过核实的记录——制造商、适用时的负责人、标识符、各语言的警告——并将其映射到每个渠道。请查阅各市场平台当前的卖家文档,并且不要把市场平台接受某个商品列表视为对产品或商品列表合规的确认。

按阶段划分的可打印 GPSR 检查清单

在引入新供应商或新产品线时,请将本清单与上文的商品列表检查清单配合使用。

线上卖家的 GPSR 检查清单
阶段检查项应保留的证据
采购您对该产品的角色:制造商(含自有品牌)、进口商或分销商供应协议;品牌所有权
采购制造商设立于何处;不在欧盟境内时,欧盟负责人是谁授权书或进口商确认函
采购技术文件已存在,并且可应要求提供副本或查阅安排(10 年)
上架前产品上的类型、批次或序列号,以及产品、包装或文件上的制造商信息产品和标签的照片
上架前各目标市场语言的说明和安全信息已翻译并经审核的文件
上架时清晰、醒目地展示全部第 19 条要素,并在适用时附上警告商品列表快照
售后投诉渠道、事故通报路径和召回流程已就位投诉登记册;Safety Business Gateway 访问权限
持续供应商、负责人或警告发生变化时更新商品列表带日期的变更日志

常见问题解答

GPSR 从什么时候开始适用?
欧盟法规 (EU) 2023/988 自 2024年12月13日起适用,取代了第 2001/95/EC 号《通用产品安全指令》。
GPSR 适用于欧盟以外的卖家吗?
适用,只要他们向欧盟消费者提供消费品,包括通过在线平台销售。此类产品需要有在欧盟境内设立、负责产品安全任务的经济经营者。
如果制造商在欧盟,我还需要负责人吗?
在欧盟境内设立的制造商可以自己承担该角色。当制造商未在欧盟境内设立时,商品列表中则需要单独的负责人信息。
GPSR 适用于二手产品吗?
GPSR 一般也涵盖向消费者提供的二手产品,但有例外,例如古董,以及明确标明使用前需要修理或翻新的产品。请根据您的情况查阅法规的适用范围条款。
GPSR 是否要求符合性声明或 CE 标志?
对不受 CE 标志立法涵盖的一般消费品不要求。GPSR 要求制造商进行内部风险分析并将技术文件保存 10 年。受行业立法涵盖的产品,则遵循该立法关于声明和标志的规定。
GPSR 技术文件必须保存多长时间?
制造商须使其保持最新,并在产品投放市场后 10 年内可供市场监督机构查阅;进口商在同一期限内保存一份副本。
根据 GPSR,产品事故应向何处报告?
通过欧盟委员会的 Safety Business Gateway,向事故发生地成员国的主管机关报告。由制造商确保完成通报;当制造商未设立于欧盟境内时,由负责人确保完成通报。
2026 年 5 月 GPSR 有什么变化?
自 2026 年 5 月 29 日起,法规 (EU) 2024/2748 增加了针对危机相关货物的紧急程序(第 8a 至 8c 条)。这些程序仅在启动内部市场紧急状态时适用,并且不会改变第 19 条规定的商品列表信息。

官方来源

本指南所引用的主要法律文本和官方指引。

本指南仅为一般性信息,不构成法律意见。具体要求取决于产品和目标市场;请查阅官方文本,并根据您的实际情况咨询合格的专业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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