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南
欧盟和美国的纺织品标签要求:纤维成分、洗涤护理与原产地
服装或家用纺织品的标签在欧盟和美国分别必须写明什么、如何标注纤维百分比、洗涤护理和原产地信息在哪些情况下属于强制要求,以及产品页面在购买前必须展示什么。
欧盟和美国都要求纺织产品标明纤维成分,但细节不同:可以使用哪些纤维名称、少量纤维何时可归为“其他纤维”、洗涤标签是否为强制要求,以及标签是否必须写明企业名称和原产国。在一个市场合规的标签,在另一个市场可能不合规。
本指南涵盖法规 (EU) No 1007/2011,以及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 (FTC) 关于纺织品、羊毛制品、洗涤护理和“美国制造”标签的规则。内容为一般性信息,不构成法律意见;请查阅文末链接的现行官方文本,并就您的产品寻求合格的专业意见。
哪些纺织产品在欧盟需要标签
法规 (EU) No 1007/2011 适用于纺织产品,以及按重量计含有至少 80% 纺织纤维的产品(第 2 条)。这包括家具、雨伞和遮阳伞的面料、某些地板、床垫和露营用品的覆盖材料,以及构成其他产品组成部分且其成分有明确说明的纺织品。
只要纺织产品在市场上提供,就必须贴标签或做标识(第 4 条、第 14(1) 条)。这些信息可以印在附带的标签上,也可以直接施加在产品上,例如印制或织入。无论哪种方式,都必须持久、易读、清晰可见且便于查看,标签必须牢固附着。
标签必须使用产品到达消费者所在成员国的官方语言,除非该成员国另有规定(第 16(3) 条)。附件 V 列出了 42 类无需强制贴标签的产品(第 17(2) 条),附件 VI 允许部分产品组采用综合标签(第 17(3) 条)。附件 V 中的示例:
- 玩具、表带、标签和徽章,以及人造花。
- 鞋类的纺织部件、绑腿、纺织材料制成的旅行用品,以及化妆包。
- 不超过 160 cm² 的手机和媒体播放器保护套、不超过 500 cm² 的多部件桌垫,以及烤箱手套和隔热布。
- 防护和安全纺织品、一次性产品(填充棉除外)、动物服装、旗帜和横幅。
欧盟纤维名称:使用附件 I 中的名称,而不是商品名
描述纤维成分时,只能使用法规附件 I 中列出的纤维名称(第 5 条)。供应商规格书常常使用代码、商标或营销用语,因此每一项在进入标签或商品列表之前都需要转换。附件 I 曾多次修订,请查阅合并版本以获取现行清单。
| 附件 I 名称 | 供应商文件中可能的写法 | 应当如何处理 |
|---|---|---|
| 棉 | CO、混纺棉 | 写作“棉”并附上百分比 |
| 羊毛 | WO、美利奴、羔羊毛 | 写作“羊毛”;“新羊毛”有其特定条件(第 8 条、附件 III) |
| 亚麻 | LI、麻 | 使用附件 I 的措辞 |
| 聚酯纤维 | PES、PET、涤纶 | 写作“聚酯纤维”;代码不是附件 I 名称 |
| 聚酰胺或尼龙 | PA、PA6、尼龙 6,6 | 写作“聚酰胺”或“尼龙” |
| 弹性纤维 | EL、氨纶、某种纤维商标 | 欧盟标签上写“弹性纤维”(elastane);“氨纶”(spandex)是美国的通用名称 |
| 粘胶纤维 | CV、人造丝、竹粘胶 | 写作“粘胶纤维”;植物来源不是纤维名称 |
如何标注纤维成分:欧盟规则与允差
大多数标签错误都源于使用了正确的纤维名称,却采用了错误的格式。法规对单一纤维产品、混纺产品、少量纤维、多部件产品和动物源饰边分别规定了具体规则。
| 情形 | 规则 | 示例措辞 | 条款 |
|---|---|---|---|
| 单一纤维 | 只有完全由一种纤维制成时,才可使用“100%”“纯”或“全” | 100% 棉 | 第 7 条 |
| 外来纤维 | 技术上无法避免时,最高 2% 可予容忍(粗梳产品为 5%);无需声明 | 100% 羊毛 | 第 7 条、第 20 条 |
| 混纺 | 按重量百分比降序标明所有纤维的名称和百分比 | 65% 聚酯纤维,35% 棉 | 第 9 条 |
| 难以标明的少量纤维 | 单一纤维不超过 5%,或多种纤维合计不超过 15% 时,可标“其他纤维” | 72% 羊毛,23% 聚酰胺,5% 其他纤维 | 第 9 条 |
| 难以标明的成分 | “混合纤维”或“未指明的纺织成分” | 混合纤维 | 第 9 条 |
| 装饰性纤维和抗静电纤维 | 可见的装饰性纤维不超过 7%、抗静电纤维不超过 2% 时可以忽略 | 装饰线不列出 | 第 10 条 |
| 多部件产品 | 分别标明每个部件;非主要衬里部分低于总重量 30% 的,可豁免 | 面料:100% 聚酯纤维;衬里:100% 粘胶纤维 | 第 11 条 |
| 动物源饰边 | 存在皮革、毛皮或类似部件时,必须附带声明 | 含有动物源非纺织部件 | 第 12 条 |
| 生产允差 | 标示成分与实验室分析结果之间允许 3% 的差异 | 标签 60/40,检测 58/42 | 第 20 条 |
洗涤标签:在欧盟为自愿,在美国对服装为强制
法规 1007/2011 仅涉及纤维名称、成分和动物源非纺织部件(第 1 条),因此欧盟层面不强制要求洗涤标签。欧洲服装上的洗涤符号大多来自 GINETEX 体系,这是一个私营的自愿性体系,据称与 ISO 3758 保持一致。请查阅您所销售的每个市场的国家规定和零售商要求。
在美国,FTC 洗涤标签规则 (16 CFR 423) 要求纺织类服装和某些成匹布料的制造商与进口商附上永久性洗涤标签。标签在销售点必须清晰可见或易于找到;否则,洗涤护理信息还必须出现在包装或吊牌上 (423.6(a))。
| 项目 | 欧盟 | 美国 (16 CFR 423) |
|---|---|---|
| 法律地位 | 法规 1007/2011 未作强制要求 | 纺织类服装和某些成匹布料为强制要求 |
| 内容 | 通常为 GINETEX 符号,由品牌或零售商自行选择 | 销售前有合理依据的水洗或干洗说明 |
| 洗涤细节 | 欧盟层面没有规定 | 方法、水温、干燥、需要时的熨烫、漂白、警示 |
| 干洗 | 欧盟层面没有规定 | 至少一种安全溶剂 |
| 符号 | GINETEX / ISO 3758 符号很常见 | 可用 ASTM D5489-96c 符号代替文字 (423.8(g)) |
| 豁免 | 不适用 | 无口袋的完全可翻转服装、机构销售,以及 FTC 个案豁免 |
美国纺织品标签:纤维成分、企业身份和羊毛制品
根据《纺织纤维产品标识法》规则 (16 CFR 303),标签必须显示通用纤维名称和按重量计的百分比、制造商或经销商的身份,以及原产国 (303.16)。FTC 关于纺织品和羊毛法案的企业指南用通俗的语言解释了这些规则。
羊毛制品适用 16 CFR 300:以通用名称和百分比标明纤维成分、任何非纤维性加重物或填充物的最大百分比、名称或 RN,以及原产国 (300.3、300.25),且须使用英文 (300.7)。羊毛和再生羊毛的百分比必须始终标明,即使低于 5%。FTC 指出,羊毛规则可涵盖《纺织品法》豁免的物品,例如帽子。
- 纤维成分:对每种占 5% 或以上的纤维,按重量占比从高到低标明通用名称。低于 5% 的纤维标为“其他纤维”(other fiber(s)),除非其具有功能上的重要性,例如“4% 氨纶”(303.3)。
- 企业身份:企业名称、用作自有标记的注册文字商标 (303.19),或 RN,即 FTC 通过 rn.ftc.gov 向美国本土企业颁发的注册识别号 (303.20)。
- 语言和格式:使用英文 (303.4),不得使用缩写、同上符号或星号脚注 (303.5)。
- 位置:有领口的服装,原产国标注在领口内侧中央,原产地信息始终位于标签的正面 (303.15(b))。
- 允差:占纤维总重量的 ±3% (303.43),不适用于“100%”或“All”的声明,装饰物除外 (303.27、303.43(c))。
美国原产国、线上披露和“美国制造”声明
纺织品原产地规则 (303.33) 同样适用于线上,而不仅是标签。FTC 将邮购宣传材料定义为包括通过电子方式传播的材料 (303.1(u)),因此产品页面也属于此类。对于互联网商品列表,描述中必须清晰醒目地说明产品是美国制造、进口,还是两者兼有 (16 CFR 303.34;15 U.S.C. 70b(i));羊毛制品在 300.25a 中有对应规则。303.41 条则不同:它涵盖广告中的纤维商标和通用名称。
如果广告使用了纤维名称或纤维商标,则必须至少完整披露一次纤维成分;广告可以按占比顺序列出纤维而不附百分比 (303.41–303.42)。
- 进口产品:产品被加工或制造的国家,依据美国海关与边境保护局 (CBP) 的规则确定。
- 使用美国制造的材料在美国制造:“Made in U.S.A.”或同等表述。
- 在美国制造但使用进口材料:使用限定性标签,如“Made in USA of imported fabric”。
- 部分在国外加工:同时说明两者,例如“Imported cloth, finished in USA”。原产地分析遵循 303.33(b) 中的“一步之隔”(one step removed)方法。
- “美国制造”声明:纺织品和羊毛制品遵循这一法定标准。FTC 通用的《美国制造标签规则》(16 CFR 323) 对标签(包括邮购印章和标记)采用“全部或几乎全部”(all or virtually all)的检验标准,并不取代其他原产地标签法律 (323.5)。
欧盟与美国纺织品标签并列对比
大多数品牌为每个产品保存一份纤维成分记录,并针对各个市场以不同方式输出。此对比显示了输出结果的差异所在。
| 要求 | 欧盟 | 美国 |
|---|---|---|
| 纤维名称 | 仅限附件 I 名称 | 通用纤维名称,如“spandex” |
| 百分比 | 所有纤维按重量降序排列 | 占 5% 或以上的纤维,按占比排序 |
| 少量纤维 | “其他纤维”:单一纤维不超过 5% 或合计不超过 15% | 低于 5% 标“other fiber(s)”,除非具有功能上的重要性 |
| 允差 | 3% 的生产允差 | ±3%,不适用于 100% 或 All 的声明 |
| 企业身份 | 1007/2011 未作规定;适用 GPSR 等一般规则 | 名称、注册的自有标记商标,或 RN |
| 原产国 | 1007/2011 未作规定 | 强制 (303.33) |
| 洗涤说明 | 欧盟层面为自愿 | 纺织类服装为强制 (423) |
| 语言 | 成员国的官方语言 | 英文 |
| 线上销售 | 购买前可见成分 (第 16(1) 条) | 披露原产地 (303.34);广告适用纤维规则 |
线上纺织品商品列表应展示什么
在欧盟,纤维成分必须在购买前清晰可见,包括通过电子方式购买的情形,并采用统一的字体 (第 16(1) 条)。在美国,线上必须披露原产地,并适用纤维成分的广告规则。欧盟的其他规则还有补充:根据 GPSR,线上报价需要标明产品标识和经营者信息,并在适用时附带警告或安全信息。
- 欧盟:完整成分,使用附件 I 名称和百分比,使用目标市场的语言,措辞与标签完全一致。
- 美国:在描述中给出清晰的原产地声明(Made in U.S.A.、进口,或两者兼有);如果出现任何纤维名称或商标,则至少完整披露一次纤维成分。
- 多部件商品:按部件(面料、衬里、填充物)分别标明成分。
- 洗涤护理:页面上的任何洗涤护理信息都应与永久性标签一致。
- 变体:按颜色或尺码核对成分;染色或涂层的变体可能有不同的混纺比例。
纺织品标签检查清单
在印刷标签或发布商品列表之前,请针对每个产品和每个市场逐项完成这些步骤,并将供应商的检测报告或规格书与产品记录一并保存。
如果您需要处理大量供应商规格书,Doc2Shelf 可以从 PDF 中提取纤维成分、原产地和洗涤护理数据,然后起草供审核的欧盟和美国纺织品声明文件及商品列表文案,缺失项以 [REQUIRED] 占位符标出。它不会检测纤维含量,也不能替代对标签的合格签署确认。
- 确认范围:属于纺织产品,或含有至少 80% 纺织纤维(欧盟),且不在附件 V 清单上;检查美国羊毛规则是否同样适用。
- 向供应商收集每个部件的纤维成分、检测报告、洗涤护理说明和制造国。
- 将每种纤维转换为附件 I 名称(欧盟)和通用名称(美国),去掉用来代替名称的代码和商标。
- 按重量排列百分比,并且仅在阈值范围内使用“其他纤维”。
- 拆分多部件产品,并在相关情况下加上动物源声明(欧盟)。
- 添加仅适用于美国的要素:企业名称、自有标记或 RN、原产国,以及服装的洗涤护理说明。
- 将欧盟标签翻译成各目标成员国的官方语言;美国标签保持英文。
- 检查标签位置和持久性,包括有领口的美国服装在领口内侧标注原产地。
- 发布与标签一致的商品列表内容,并在供应商、混纺比例或工厂发生变化时重新检查。
常见的纺织品标签错误
当供应商数据被直接复制到标签和产品页面上时,最常出现这些错误。
| 错误 | 为什么有问题 | 纠正方法 |
|---|---|---|
| 在欧盟标签上使用纤维商标或“spandex” | 不是附件 I 的纤维名称 | 使用“elastane”(弹性纤维) |
| “100% 棉”但含有 4% 弹性纤维 | 100% 仅适用于单一纤维产品 | 标明两种纤维及其百分比 |
| “其他纤维 20%”(欧盟) | 超出了合计 15% 的阈值 | 逐一写出各纤维的名称 |
| 有衬里的外套只标明面料(欧盟) | 每个部件都必须标明 | 列出面料、衬里和填充物 |
| 美国产品页面没有原产地声明 | 线上必须提供 (303.34) | 加上 Made in U.S.A.、进口,或两者兼有 |
| 用进口面料制成的服装上,不加限定地标“Made in USA” | 必须披露使用了进口材料 | 使用“Made in USA of imported fabric” |
| 在法国销售的纯英文标签 | 必须使用成员国的官方语言 | 添加所需语言 |
| 把“竹”作为纤维名称 | 植物来源不是附件 I 的名称 | 使用实际的纤维,例如“粘胶纤维” |
变化中的内容:纺织品 EPR 和预期的纺织品 DPP
2025年9月26日公布的指令 (EU) 2025/1892 修订了《废物框架指令》。成员国必须在 2028年4月17日之前为纺织品、纺织相关产品和鞋类建立生产者责任延伸 (EPR) 制度,涵盖在欧盟境外设立、向欧盟销售的生产者。转化为国内法的期限为 2027年6月17日,因此各国规则将有所不同。
纺织品和服装也是 ESPR 2025–2030年工作计划中的优先产品组。纺织品数字产品护照预计将根据未来的 ESPR 授权法案推出,按委员会工作计划,指示性时间为 2027年。这是一个指示性日期,并非法定期限。另外,ESPR 关于禁止销毁未售出的服装、服饰配件和鞋类的规定,自 2026年7月19日起已适用于大型企业。将成分、原产地和洗涤护理数据保存在结构化的逐产品记录中,而不仅仅放在设计稿文件里,可让您为这两件事做好准备。
常见问题解答
- 欧盟是否强制要求洗涤标签?
- 根据欧盟法律并不强制。法规 (EU) No 1007/2011 仅涉及纤维名称、成分和动物源非纺织部件,而 GINETEX 等洗涤符号是自愿性的,不过零售商可能会要求使用。在美国,根据 16 CFR 423,纺织类服装必须附洗涤标签。
- 什么时候可以在欧盟纺织品标签上使用“其他纤维”?
- 在难以标明纤维的情况下,“其他纤维”可涵盖占产品不超过 5% 的单一纤维,或合计不超过 15% 的多种纤维(第 9 条)。超过这些阈值时,须逐一写出各纤维的名称及其百分比。
- 可以在欧盟标签上写“spandex”或纤维商标吗?
- 请使用附件 I 的名称“elastane”;只有附件 I 中的名称才能用于描述成分(第 5 条)。“Spandex”是美国的通用名称,因此同一产品可以在欧盟标签上写“elastane”,在美国标签上写“spandex”。
- 在美国销售纺织品需要 RN 编号吗?
- 不一定。标签必须通过企业名称、用作自有标记的注册文字商标或 RN 来标明制造商或经销商。FTC 通过 rn.ftc.gov 向美国本土企业颁发 RN (16 CFR 303.20)。
- 产品页面上必须显示纤维成分吗?
- 在欧盟,必须:购买前必须清晰可见,包括线上 (第 16(1) 条)。在美国,描述中必须说明是 Made in U.S.A.、进口,还是两者兼有 (303.34);如果广告使用了纤维名称或商标,则纤维成分必须至少完整出现一次。
- 标签与实验室检测结果之间可以有多大差异?
- 欧盟允许标示成分与分析成分之间存在 3% 的生产允差(第 20 条)。美国允许占纤维总重量的 ±3%,但不适用于“100%”或“All”的声明,装饰物除外 (16 CFR 303.43)。
- 欧盟的纺织玩具需要纤维成分标签吗?
- 玩具在法规 1007/2011 的附件 V 清单中,属于无需强制贴纺织品标签的产品。玩具安全规则及其自身的警告和标识要求仍然适用。
官方来源
本指南所引用的主要法律文本和官方指引。
- 纺织纤维名称与标签 — 法规 (EU) No 1007/2011 (EUR-Lex)
- 《纺织纤维产品标识法》规则 — 16 CFR Part 303 (eCFR)
- 《羊毛制品标签法》规则 — 16 CFR Part 300 (eCFR)
- 洗涤标签规则 — 16 CFR Part 423 (eCFR)
- 美国制造标签规则 — 16 CFR Part 323 (eCFR)
- Threading Your Way Through the Labeling Requirements(梳理标签要求指南)(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
- 《废弃物框架指令》修订(纺织品生产者责任延伸)— 指令 (EU) 2025/1892 (EUR-Lex)
- ESPR 与能效标签 2025–2030 年工作计划 — COM(2025) 187 (EUR-Lex)
- 可持续产品生态设计法规 — 法规 (EU) 2024/1781 (EUR-Lex)
- 《通用产品安全法规》——欧盟法规 (EU) 2023/988(EUR-Lex)
本指南仅为一般性信息,不构成法律意见。具体要求取决于产品和目标市场;请查阅官方文本,并根据您的实际情况咨询合格的专业人士。